一、监管对象
各县(市)运管机构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管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落实到位。
(三)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按照计划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
5.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管方式
(一)市、县(市)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市交通运输局对市、县(市)运管机构:
1.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 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4. 对信访、媒体等渠道反映的市、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市交通运输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监管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向受检单位反馈,同时责令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和完成时限。
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形成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监管程序
(一)实施监督检查应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参加;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对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其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
六、违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未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
1.不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
2.索要学员财物;
3.酒后教学;
4.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
5.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
6.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7.在操作教学期间不得离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1.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3.不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
4.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
5.增减教练车辆,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未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市、县(市)运管机构及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调离岗位;
3.党纪政纪处分;
4.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