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对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继续教育工作的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管内容
局职能处室及各级运管机构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
(二)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管方式
(一)制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规范,组织市、县(市)运管机构贯彻落实。
(二)局职能处室及运管机构是否按照要求、计划等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三)对信访、媒体等渠道反映的市、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管措施
(一)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资格考试情况,抽查考试视频,检查考试台账;
(三)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每年至少普查1次。
市交通运输局每年至少检查1次。
五、监管程序
(一)实施监督检查应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参加;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科室及考试点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市交通运输局对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而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要督促撤销相应人员的资格证书。
六、违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有不按规定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一)口头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四)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五)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