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实施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的市、县运管机构及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
二、监管内容
对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是否进行竣工检测,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经营者是否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管方式
(一)市、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视频监控经营者二级维护作业;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每月不少1次。
(二)市交通运输局对市、县运管机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4.对信访、媒体等渠道反映的市、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三)省运管局对经营者: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重点检查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以及是否规范经营等。
四、监管措施
查看经营许可证件、查看企业许可规定的条件现状、查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查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查看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部署和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管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出示工作证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二)对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渎职等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经营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由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违规处理
(一)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档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对市、县运管机构存在的问题,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