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实施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
二、监管内容
(一)经营范围
1.是否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
2.获得许可的程序是否完备;
3.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是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是否从事相关客运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是否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4.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5.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应急预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定期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演练;
3.是否对其经营车辆实施动态监控;
4.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管方式
(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市、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
(二)运管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安全评估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日常管理活动,1年内对所有客运经营业户开展1次及以上的现场检查。
(三)运管机构定期组织营运车辆年审;
(四)按规定抽查或根据需要开展暗访,一年不少于1次;
(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检查安全监管情况;
(七)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其中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同时责令该经营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车辆及企业扩大经营范围许可;
(八)监督市、各县(市)运输管理机构查处的涉及可以依法吊销经营许可的重大案件,可移交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其中,市交通运输局对市、各县(市)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承办由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案件;其余监管措施由属地的市、各县(市)运输管理机构承担。
五、监管程序
(一)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二)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三)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四)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六、违规处理
被检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停止运输;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六)暂扣从业资格证件;
(七)证据登记保存运输车辆或《道路运输证》等;
(八)收缴有关证件;
(九)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十)移送司法机关。
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