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的市、县(市)运管机构及从事道路货物(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管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1.是否按照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场地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4.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车辆技术档案等是否齐全。
(三)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对其经营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
3.是否对其经营车辆实施动态监控;
4.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四)市、县(市)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管方式
(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需要,对市、县(市)运管机构的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二)市、县(市)运管机构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与企业信用考核等日常管理活动结合;
(三)运管机构定期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四)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进行抽查。
四、监管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管程序
(一)市、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违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视具体违规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暂扣道路运输证,限期整改;
3.罚款;
4.停业整顿,责令整改;
5.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