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区段及养护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的行业管理。
二、监管内容
(一)农村公路重点监督检查县、乡级公路建设管理,主要内容:
1.项目业主的相关资格;
2.实施项目的组织机构健全程度;
3.项目各项审批程序是否齐备、合法;
4.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的监督管理;
5.项目实施过程的进度检查、质量管理及安全控制;
6.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程序;
7.项目实施过程的廉政风险管控;
8.项目的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9.项目档案的完整性。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县级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执行是否合理;
2.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科学,是否按有关规定审核;
3.养护工程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省公路局要求执行;
4.养护工程项目进度;
5.养护工程是否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
6.养护工程管理文件(包括计划、审查、批复和验收)是否齐备;
7.养护工程省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8.养护工程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三、监管方式
(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四)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五)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需要会同市公路管理处对各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情况组织开展综合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管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印发通知。
(二)开展自查自检。各受检单位按照检查计划,在本单位开展自查自检,将自查情况上报市公路管理处。
(三)分组检查。听取受检单位的情况汇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检查出的问题反馈给受检单位,要求受检单位限期整改。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形成检查结果,并予以通报。
(五)检查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五、监管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重要县道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凡要求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六、违规处理
(一)对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执行。
1.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通行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3.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5.设计不经审查批准、不履行变更手续、不按设计施工的,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报上级部门处理。
6.对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二)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问题的处理。
1.对于设计方案不科学、审查审批工作未按规定开展、未履行招标手续、未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的,要求限期整改。
2.对于项目进度明显滞后的,要求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并报上级部门。
3.对于计划编制不合理的、计划项目未按时完成的、地方配套资金未足额及时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建议酌情核减下一年度计划项目。
4.不按设计施工,未履行变更手续,要求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并报上级部门。根据《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