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小额贷款公司
二、监管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情况、营业场所、高管备案、制度建设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包括贷款情况、融资情况、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经营范围、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法经营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非法吸储、账外经营、高利放贷、洗钱行为、暴力收贷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管方式
监督管理主要采取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以及外部审计、监管评级、社会监督等措施,实施全程跟踪,全方位监管。
(一)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和核实、日常监管分析和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和归档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包括交叉检查、临时性检查等。交叉检查是指根据省金融办要求组织县级监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开业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规范性进行系统性检查,一般一年一次。临时性检查是根据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后采取的延伸核查方式。根据发现的问题,市金融办牵头或责任相关县级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检查的次数、检查范围,根据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发生情况而定。
四、监管措施
非现场监管包括监管人员、统计报告、监管举报、高管约谈、风险预警、考核评价等制度。各级金融办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当地金融办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核查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询问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为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监管评级,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分类监管。
五、监管程序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入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将自身经营情况完整、准确地记录于业务系统;定期向县级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报表。
(二)县级监管部门收集、审查、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各类经营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分析,形成月、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监管报告报送市级金融办。市级监管部门收集汇总,同时将市级的季度、半年度、年度监管报告同时报省政府金融办。
(三)各级监管部门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股东、董事、监事等进行约谈,相关人员就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如实说明。
(四)县级监管部门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经营、内控管理缺陷或经营异常等现象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
(五)针对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可以开展临时性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由市级或县级监管部门立项,经市级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备省政府金融办后,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问题严重的可由省政府金融办、市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牵头或责成相关县级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小额贷款公司。
六、违规处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试点资格,或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从事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
(2)以非法手段追偿债务;
(3)存在账外经营行为;
(4)违反规定利率发放贷款;
(5)违反规定融入及运用资金;
(6)违法提供或出售信息。
(二)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风险提示、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1)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之外业务或跨区域经营;
(2)未经批准变更公司有关监管事项;
(3)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出或变相超出规定比例;
(4)未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
(5)经营活动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6)拒绝或妨碍监管部门检查监督;
(7)县级以上政府主(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