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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一)市属外商投资企业;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外资主管部门
            二、监管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参加联合年报,是否按要求报送数据等;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外资主管部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外资企业设立、变更是否违规审批。
            三、监管方式和措施
            (一)在联合年报网上核查企业有关数据进行初步核查,如有重大变化,则具体核查企业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外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对审批事项进行核查。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各县(市)、区、开发区外资主管部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四、监管程序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程序
            商务部每年进行联合年报公报后,企业在联合年报网上输入有关数据,我局和财政、国税、地税、统计联合核对。
            (二)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外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程序
        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外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对相关审批项目进行备案检查,同时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等,加强各县(市)、区、开发区外资主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五、违规处理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处理:
        企业完成联合年报后,在商务部网上公布名单。
            (二)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外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建议上级相关部门撤销审批权: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超越法定职权审批发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证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5)其他情形的。
            2.各县(市)、区、开发区外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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