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商标代理机构
二、监管内容
1.是否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或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2.是否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便利;3.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是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 4.是否有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5.是否有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仍然接受其委托的;6.是否有在代理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中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三、监管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或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管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检查;(二)要求商标代理机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监管程序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代理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市场主体有涉嫌违反前述法律的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六、违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记入信用档案;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