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商标印制单位
二、监管内容
1.查看商标印制单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2.《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接受委托印制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印制注册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印制未注册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是否建立并执行商标印制承接审查制度、商标印制登记制度、商标制版、印制管理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商标印制归档制度等五项制度。
三、监管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或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管措施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监管程序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市场主体有涉嫌违反前述法律的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六、违规处理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