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批准允许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二、监管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直销员的计酬等违规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管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以县工商局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二)专项检查:由市工商局组织,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或者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行动。由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组织具体开展该项工作,并将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等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工商局汇报,或由市工商局组织力量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工商局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由各县(市)区工商局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报市工商局及投诉举报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监督管理或经上级工商局授权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管程序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规处理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