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二、监管内容
(一)是否正常开展广告经营业务;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三)是否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登记、合同、档案制度;
(四)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五)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管方式
广告监测、实地检查、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
四、监管措施
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全覆盖监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运用监测成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
五、监管程序
(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违规处理
根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
(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告项目直至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