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
二、监管内容
(一)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格式条款是否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3)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4)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2.格式条款是否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1)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2)承担应由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3)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对方设定的其他责任。3.格式条款是否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1)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2)请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的权利;(3)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4)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5)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4)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2.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2)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3.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监管方式
1.根据企业使用格式合同备案情况,结合消费者投诉并对企业合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2.根据“谁注册、谁备案”的原则,经营者在开始使用格式条款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即事后备案审查方式。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备案审查时,对发现格式条款违反《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可以通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修改。
四、监管措施
依据《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格式条款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三)检查有关的场所、财物;(四)对修改和完善格式条款给予指导和帮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和财物。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五、监管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格式条款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经营者使用的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违规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发现格式条款违反《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 提供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或者拒绝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审查修改意见和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 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