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纠纷事宜,加强省内着名商标推荐及本地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11.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2.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13.领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4.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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