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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行政复议应诉处
            二、监管内容
            (一)依法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合法、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遵循工作程序,及时请示、汇报,不得自作主张。
           (四)严守案件秘密,在没有正式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得向任何人透漏案件办理情况。
           (五)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礼物。
            (六)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发扬团队精神,不搞小团体。
            三、监管方式
            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纪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承诺制度》和《行政复议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等制度和规章,汇编成册,工作人员人手一册,熟练掌握各项制度的相关内容。
            四、监管措施
            (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案;要热情接待,文明服务;要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在工作中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二)行政复议申请审理工作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三)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特殊情况,依法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自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复议不予以受理决定书;对材料不全需要补正的应一次性告知;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但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五)主办人应当自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举证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材料。
            (六)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向本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依申请人申请或者本办决定举行听证的,主办人要在听证会举行前 3日,通知各方当事人。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当事人可以查阅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八)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市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由本办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无权处理的,本办要在 7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审理。
            (九)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十)主办人应在行政复议决定批准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监管程序
           (一)复议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合议决定,应当在五日内完成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经合议决定,应当在五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由处长确定主办复议员、复议员。
            (二)对于依法受理的案件,复议处内勤人员应于立案后二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出答复通知书、举证风险告知书等材料,并将案卷材料移交主办复议员。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经合议决定后二日内由复议处内勤人员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
            (三)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案件是否需要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由主办复议员向处长、主管主任汇报经合议决定,如需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由内勤人员负责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等材料。
            (四)案件是否需要召开听证会由主办复议员向处长、主管主任汇报经合议决定,如需召开听证会,应由案件主办复议员在召开听证会前三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告知相关参与人员,由内勤人员负责书面送达材料。
        案件需要组织听证会前证据交换的,由案件主办复议员在召开听证会前负责组织进行。
            (五)主办复议员对于行政复议立案案件,应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20日形成初步意见,并向处长、主管主任汇报,经合议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需延期审理,应于案件正常审理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处长、主管主任汇报,经合议后同意延期审理的,应于期限届满前将延期审理通知书送达相关当事人。经批准延期审理的案件,应于延期后的审理期限届满前20日形成初步意见,并向处长、主管主任汇报,经合议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复议主办员应于三日内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内勤人员。
            (七)内勤人员收到结案案卷材料后十日内立卷、归档。
            六、违规处理
            案件责任人应当不徇私情,重事实、讲证据,客观真实全面地办理案件。对于隐瞒、遗漏重要案件证据事实,导致案件定性错误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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