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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一)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情况;
            (二)地震监测设施是否存在被占用、拆除、损坏情况;
            三、监管方式
             通过不定期抽查、群众举报投诉等方式实时监督,每半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在此基础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
            四、监管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对我市在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进行专项检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采取人员询问、施工资料检查、施工现场检查等形式开展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向检查单位反馈,存在问题的限期进行整改。
            (四)整改检查。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达到后进行复查,并做好记录。
            五、监管措施
            (一)依据建设单位提供与该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档案等现场测定该工程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距离。
            (二)建设方对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设备进行特殊处理的,现场检查处理方案,验证处理效果。
            六、违规处理
            (一)对影响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下达整改通知。
            (二)对建设工程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依据《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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