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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执法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畜牧(包括动物检疫,下同)行政执法活动的畜牧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畜牧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管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管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畜牧局根据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畜牧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管措施
            市、县(市、区)畜牧执法系统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畜牧部门可以建议
             其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违规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市、县(市、区)畜牧执法系统在执法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市畜牧局可以发放执法建议书:
            1.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不合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
            2.日常执法监管有关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畜牧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畜牧生产事故调处等工作不力的;
            3.其他需要发放执法建议书的情形。
        执法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1.提出建议的起因;
            2.存在的具体问题;
            3.纠正、改进的建议、意见及整改期限;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执法建议对象收到建议书,应立即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建议发出机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畜牧局可以实行通报批评: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5.案卷制作不规范、案件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2.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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