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1、燃气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2、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二、监管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业管理主体的合法性;
2、许可和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燃气行业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实施情况;
4、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推进情况;
5、燃气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
6、燃气行业规范运行管理情况;
7、燃气行业应急安全管理情况;
8、城镇燃气日常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安全达标情况;
9、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管方式及程序
1、燃气行业监督检查可以组织采取自查、互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燃气行业监督检查工作。
3、有权调阅受检部门(含受委托或被授权部门,下同)的行业管理执法案卷、燃气行业管理情况和文件材料;有权调阅燃气行业企业的人员、技术、设备和管理资料并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受查单位(管理部门、受委托或被授权部门和企业,下同)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 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限期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管措施
1、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日常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
2、年度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对燃气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情况。
4、实施全面检查:发现其他违法违规时,应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五、违规处理
(一)被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撤销、纠正或整改。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辖区内燃气行业企业未按规范提供服务或者服务不达标的;
6、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7、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燃气管理部门依据燃气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撤销已经作出的相关许可或者处罚决定:
1.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燃气管理方面的相关许可或处罚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燃气管理相关许可或处罚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燃气管理相关许可或处罚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燃气管理相关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管理相关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6.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管理相关许可或处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燃气管理相关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撤销燃气管理相关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燃气管理相关许可的, 燃气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燃气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燃气行业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燃气行业管理工作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燃气行业管理的;
5.对投诉、举报违反燃气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