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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供热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城市供热企业、供热用户、其他与城市供热相关的行为人
            二、监管内容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行为。
           (二)供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行为。
           (三)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行为。
           (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行为。
           (六)供热设施发生意外故障不及时抢修的行为。
           (七)擅自开工安装上下水等地下管线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维修的行为。
           (八)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的行为。
           (九)依托锅炉房、加压站、换热站和地上管网搭设建筑物及进行牵拉承重作业的行为。
           (十)在供热管道地沟的地标及两侧各两米范围内建设各种建筑物、堆放物资、排放污水、挖掘取土和进行爆破作业的行为。
           (十一)擅自扩大用热面积的的行为。
           (十二)擅自在供热管网或暖气片上安装水嘴、排气阀的行为。
           (十三)供热单位因维修、改造不及时或管理不善,不能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的行为。
           (十四)对生活困难家庭供热费的给付。
           (十五)对供热专项资金的给付。
           (十六)对全市供热企业行业规范化管理的检查。
           (十七)新、改、扩建供热工程审核。
           (十八)新、改、扩建供热工程验收。
           (十九)供热特许经营权审批。
            三、监管方式
            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规范化考核等多种方式。
            (一)日常检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企业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城市供热日常检查,重点是打击盗用城市供热用水、在城市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爆破或者修建建(构)筑物、影响城市供热设施正常使用等行为。供热企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二)重点检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公众投诉、举报,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是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不定期检查、维修,造成供热设施损坏或者发生供热事故的行为;因供热企业设施发生故障、突发事故停热不及时抢修或者擅自无故停热,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行为;在换热站的工作区域内居住、堆放杂物的行为。
            (三)联合检查:针对城市供热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供热企业联合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四)规范化考核: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供热行业管理规范化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2013]7号),主要从日常管理、工程建设、供热计量改革、供热系统节能、供热服务、生产运行等六方面开展考核工作对供热企业进行考核。
            四、监管措施
           (一)查阅资料。查阅供热企业设施档案、供热应急预案、供热企业向用户发布的通知记录及供热企业报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等资料。
           (二)现场检查。检查供热企业设施运行情况、供热设施运行情况、换热站房情况、相关城市供热行为人审批事项等。
           (三)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勘测笔录、视听材料等。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通过听取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汇报、检查供热设施档案、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汇总检查结果。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跟踪整改处理。督促供热企业及供热设施单位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违规处理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和《安卓软件下SH365_直播365足球_beat365中国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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