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生产、使用、储存经营企业,不包括无储存经营企业)
二、监管内容
1.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安全评价报告备案、重大危险源备案及核销、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
2.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4.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5. 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6.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标、行标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7.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8.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9. 危险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10. 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11. 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管方式
1. 现场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情况;
2. 查阅安全设施运行及维护记录、抽查视频监控;
3. 询问职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物料、工艺及装置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处置措施的掌握情况。
四、监管措施
1.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
2. 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3. 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4. 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五、监管程序
1. 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 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 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 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5. 下发整改意见;
6. 督查落实整改;
7. 定期组织复查工作;
8. 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违规处理
1.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 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