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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对象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二、监管内容
            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7.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8.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9.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10.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1. 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12.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管方式
            1. 日常监督检查; 
            2. 专项检查;
            3.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管程序
            1. 检查前准备:信息准备主要包括熟悉用人单位情况、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项工作;文件准备主要包括确定重点检查内容、文书准备和
        证件准备;提前告知是检查前的告知准备,包括检查前布置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两项准备工作。
            2. 实施检查:①检查人员应出具由监管机构或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件并说明身份;②检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说明监察的目的、依据、范围、方式和对
        用人单位的要求;③检查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实施检查,应由用人单位指派人员陪同;④检查人员应确认用人单位的现场生产条件和工况;⑤检查人员应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的检查、取证并记录;⑥检查人员应对现场发现的、具有显着的职业病危害高风险的状态和行为进行现场纠正;⑦检查人员应对检查对象提供的相关文档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⑧检查人员应穿戴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保证自身安全与健康。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 现场检查活动结束后,检查人员和用人单位代表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用人单位代表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记录现场情况并留存相应的记录材料备查。
            2. 检查人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行为或状态,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职业病危害整改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提出改善方案,进行整改,以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责令暂停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生产经营活动;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4.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5.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6. 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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