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矿山企业。
二、监管内容
1. 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 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 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 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 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管方式
1. 定期检查。一般一季度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2. 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市安监局要求与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3. 不定期抽查。每月在矿山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中随机抽查上报情况。
四、监管措施
1. 现场查看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情况。
2. 现场抽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查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3. 抽查企业视频监控。
4. 现场(或事后)询问企业职工相关安全生产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 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 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 持有效执法证人数不得少于2人/督查人员、不少于2人/中介机构或专家符合要求。
4. 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 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6. 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7. 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违规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 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2. 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3.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
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